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经济、科技发展和行业企业用工需求等信息;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3家以上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学校与企业联合制定培养方案,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学分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培养。学生一般应在校内完成基本技能和综合技能训练,在专业对口的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基本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授课和辅导。
学校应主动为企业培养技能人才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培训资源,与企业联合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高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专业建设,积极构建职业活动导向课程体系,及时将体现科技发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引入教学内容,不断进行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结合学生成长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爱国主义、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重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制度健全,学籍档案规范齐全。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部颁(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编制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使用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规范教材;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教学质量检查、督导、评估活动。
第二十条 开设职业指导课程,设有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视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建有完善的实习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学校行政、后勤管理有效,服务到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合理。完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饮食卫生。公共设施、场所和学生宿舍整洁、卫生,有良好的校容校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