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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学校具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讲师职务的占1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本专业相关职业的初级工操作技能水平,其中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应占25%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专或者高级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的达50%以上;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30%以上。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的30%以上。所有教师都应该取得《教师资格上岗证》。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区域)不少于2.6万平方米(约40亩)。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等非教学用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

  第九条 学校具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场所和配套的实习设备,包括模拟仿真教学实施和校外实习基地。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主要设备、设施(或仿真模拟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

  第十条 学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教具规范并能满足教学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教师、学生阅览室,图书馆藏书量(含电子图书)不少于3万册,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有较完善的体育设施与设备,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的需要。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学校有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立校园网站。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学校管理。校内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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