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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的通知
(赣劳社培[2008]40号)


各技工院校:

  为了提高我省技工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发挥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全省技工学校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培养大批技能人才,我们组织专家参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劳社部发[2007]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和有关申报程序将另行印发。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江西省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第一章 办学方向

  第一条 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学校各项工作,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者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以劳动力市场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突出技能训练,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在以培养中级技工为主的同时,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成为技能人才综合培养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且连续招生3年以上。办学规模达到800人以上,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等平均每年不少于600人次。

第二章 基础条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校长、教务副校长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热爱并熟悉技工教育工作,有从事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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