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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的通知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将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企业名单函告同级工商部门,将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擅自设置使用锅炉的企业名单函告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各有关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9月底前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产),向企业追缴排污费,同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准入条件和污染总量控制要求的,依法予以审批。在环保审批和竣工验收手续办理完结前,如果企业违法生产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另外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对于允许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中旬前确定应由环保部门统一查处的企业名单,区县的名单应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违法建设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违法建设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证据材料,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违法建设的项目由区县环保部门审批的,由区县环保部门实施处罚并落实责令改正。各区县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企业依法追缴排污费。此项工作应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届时市环保部门应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经验收不合格、依法责令停产的企业名单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对外公布。
  四、对属于已纳入环保部门正常管理的工业污染源,由于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导致排污超标的,由所在区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已经实施环保垂直管理的区域,由市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做出关停决定;由于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老化导致排污超标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于其它存在偷排污染物、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转移处置、未依法缴纳排污费、未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登记等一般性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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