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1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关于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三日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整治意见
(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推进“汕头市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的深入实施,现针对“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月”专项行动现场检查阶段清查出的环境违法企业及违法行为,依法提出整治意见如下:
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是《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通知》的明确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对“土法印染”、“土法电镀”和“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的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由各区县政府依法下达取缔关闭的通知,有关部门要断水断电,依法注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要拆除和就地销毁生产设备。关于潮南区反映的织带、织袜企业增设的“土染”工序和设施,由于尚不能明确界定为严格意义上的“十五小”,如果能够达到环保审批条件的,可以在处罚及追缴排污费后,给予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如果达不到环保审批条件的,由区政府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依法对该印染工序实施取缔。
市、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在7月底前将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及具体违法情况报送同级政府,由同级政府下达取缔通知,并于9月底前落实取缔措施。
二、对于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的企业,同时存在其它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本着“依法、从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原则处理。一是对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政府《关于
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汕府[2007]69号)第
六条的规定,查处取缔。二是对于没有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擅自设置使用锅炉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