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会计政策
二、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解释
三、重要事项揭示:包括承诺事项、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等
四、项目执行情况说明,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3、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招标采购支付情况
5、贷款资金的还贷准备金资金来源和保管情况
6、偿还贷款情况
7、汇率与汇率风险损益情况
五、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束,项目单位要对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进行财务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提供方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其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国际合作项目监督检查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际合作项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项目资金提供方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如实提供账目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国际合作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的项目单位,责令其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对拖欠、滞留、挪用、虚列、套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或挂靠社团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