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项目赠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8号)以及与国际合作组织签署的赠款协议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国际合作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除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有特殊要求外,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使用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间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依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在项目执行期内不得挪用,严禁变卖。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执行完毕,应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编制交付使用资产目录,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纳入项目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财务报告及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建立项目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提供方和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收支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内部实行分级核算的,年末应将项目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汇总时应将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项目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报表应依次编号,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项目单位名称、地址、项目开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编制日期等,并由项目单位领导、项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报出的财务报表应附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