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应按照相关要求,对国际合作项目的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财务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项目结束后,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项目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并根据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分别核算:
(一)用于完成专项工作,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纳入项目单位“拨入专款-国际合作项目”,按项目明细核算;
(二)未限定用途的赠款、无偿援助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其他收入-国际合作资金”核算;
(三)贷款资金纳入项目单位“借入款项”或“长期借款”,按项目明细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和使用明细会计科目,每个国际合作项目使用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对国际合作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审批的年度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国际合作项目协议执行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协议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单位参照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管理方案,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或按现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开支与国际合作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严禁虚列、套取国际合作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外汇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和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要求,必须开设银行账户的,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赠款资金提款报账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项目贷款资金的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工作按照《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的规定的通知》(财世字[1996]12号)与《
财政部负责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提款报账和资金回补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世字[1996]6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