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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实行集中管理,单独核算,准确反映国际合作项目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三)遵守协议,专款专用。严格遵守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认真组织国际合作项目实施,保证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注重效益,加强监督。建立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要求,结合本单位财务管理状况,选用以下管理方式:
  (一)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管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核算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直接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项目单位财务部门设置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岗位。
  (二)项目单位委派专人管理。项目单位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国际合作项目时,需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选派符合要求的专职会计人员对项目资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配备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担任国际合作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应保持财会管理人员在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间相对稳定;财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项目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和基本任务

  第七条 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应全程参与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参与项目立项、评估,编制及审查预算,制定并执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中的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采购工作,及时办理国际合作项目款项收支核算,对贷款资金做好债务分割并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分析国际合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评估、验收和移交等。
  第八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按照项目单位预算编报程序,由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纳入项目单位预算统一申报。
  第九条 根据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中相关的财务条款和现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的规定,项目单位财务部门组织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的提款和报账工作,对贷款资金要送同级债务代表人签章后方可办理。正确划分合格与不合格的费用支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国际合作项目协议财务条款,建立健全国际合作项目内部财务控制等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国际合作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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