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卫规财〔2008〕1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
卫生部《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8〕1号)的规定,为加强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统筹国内和国(境)外资金发展卫生事业,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
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统筹国内和国(境)外资金发展卫生事业,根据
卫生部《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项目资金是指《
卫生部关于接受国(境)外资助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接受的合作资金、贷款、赠款、无偿援助以及与之配套的资金。
第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国际合作项目资金是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政府预算资金统一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整合资源,统筹安排,避免交叉重复和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