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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2、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作用,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及时掌握企业排污情况。

  3、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监管。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督促每个排污单位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行为。

  4、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污染严重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的生命和生产安全的,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

  1、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国家将设立减排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也将安排一定的减排专项资金,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拟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各县市要抓紧机遇,积极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省的资金补助。

  2、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防治资金,依法治理或委托相关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物,加快实施减排项目。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抓紧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投入环保治理工程,拓宽投融资渠道。

  3、完善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收费制度,各县市要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四)加强减排工作监督管理

  1、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将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排污单位,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环保部门负责对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每年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减排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减排监督检查机制,指导各县市落实减排任务,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发展改革部门将减排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经贸等有关部门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规划指导,推进对减排项目的实施。经贸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取缔“五小”企业,淘汰或改造(转型)落后水泥产能,每年下达并组织实施关停、淘汰计划,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减排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厂及收集管网建设、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农业部门负责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财政部门安排减排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对减排监督管理体系的投入和对重点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完善环保问责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行政监察,严格追究减排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和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推进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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