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启动区域限批政策,对减排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现象突出、环保执法监管严重不作为的县市,以及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除基础设施和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外,暂停审批新改扩建工业项目。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和流域,暂停审批电解锰、电解锌、铅锌浮选项目。
4、建立覆盖全州的州、县市两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台帐,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的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
1、建立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按照省环保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工作办法》,形成科学的环境统计体系,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的动态变化情况,确保数据准确,增强时效性,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奠定基础。
2、建立健全管用的减排监督体系。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州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分别列为国家、省、州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
3、建立健全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要按照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的要求和省考核办法,结合我州的实际,实行目标考核,完善环保问责制,强化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定期公布各县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追究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责任。要建立减排工作进展调度机制,定期召开减排情况分析会,通报进展,分析问题,研究推进措施。各级监察和环保部门要对下一级政府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环保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4、建立健全有力的减排项目推进体系。深入排查污染源,全面掌握各地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不断充实完善全州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加强督促检查,狠抓项目推进。确定的减排项目必须按期开工、保证质量、正常运行。
(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1、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核发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