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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湘西自治州“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2、全面推进区域污染整治。突出抓好硫酸、建材行业污染治理,加快燃煤锅炉、窑炉治理改造,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电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强制性推广低硫无烟煤。

  3、突出抓好造纸、食品、屠宰行业的污染治理,抓好铅锌企业整治,实现水、气、渣综合循环利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巩固锰、锌污染整治成果。

  4、加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染整治。全州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按计划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未建成集中治理设施的,区内所有排污单位必须自行治理、达标排放。

  5、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继续抓好峒河、万溶江、花垣河、兄弟河流域及凤滩库区整治,每年实施一批治理项目,削减污染负荷。

  (四)强化限期治理,依靠项目达标减排。把总量指标落实到企业的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减排项目和完成时限,对不能完成减排任务、治理不达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关停。

  1、加强对有色、化工和造纸等行业的污染治理,确保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强化污染源限期治理。对现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列入本计划的重点减排项目,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完善事故应急设施。对未纳入本计划的工业污染源,各县市要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加大管理力度,依靠严格准入减排。前移治污防污关口,严格环保准入,依靠源头减排。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强化新上项目的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批准用地,不得办理环保手续,建立起有力的源头防控体系,依靠“以新带老”消化总量。

  1、加强项目审查把关。禁止新上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2、实行减排指标与新上项目审批挂钩。对新建项目,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设施时一并对老污染进行治理或者关停现有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对无法满足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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