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1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汕头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市2008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围绕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常抓不懈的方针,充分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积极性,按照《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汕府〔2005〕8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制,建立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制度,建立健全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市治理工作成果,保持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有效防止公路“三乱”反弹。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继续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及整顿道路站点
1、按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规范收费站设置和优化站点布局,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不符合站距规定的收费站要加大撤并整合力度。
2、严禁将非收费公路捆绑到收费公路进行变相收费,严格规范公路收费权益转让行为。
3、继续完善公路检查站点的设置、调整和废止的审批程序,对在公路上设置的公安检查站、交通稽查站、治超检测站、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和木材行动临时检查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各类站点由主管部门全盘统筹、严格把关,按规定报批。健全各类检查站点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严格规范上路执法行为
1、有权上路执法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严防以联合整治、专项执法等各种名义进行的多家上路,严禁有权上路部门超越职权代查代罚、与无权上路部门合作创收。
2、公安机关因治安、刑侦工作和追缉肇事车辆的需要,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性公安检查站,任务结束后立即撤除,此类临时性公安检查站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得收费、罚款;因行政管理需要,公安机关内部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上路检查和罚款外,其他警种不得违规上路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