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字[2008]131号)
各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局(委)、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就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下发了文件,提出了要求。为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同时将人社部发[2008]8号印发,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清理规范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在我省的顺利进行,省人事厅设立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立江西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各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相应的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公布有关联系方式。
二、明确清理规范的职责分工
各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等部门要按照人社部发[2008]8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加强合作,自觉做好各自的清理规范工作。
1、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等相关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
2、对于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等相关活动,按该企业隶属关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则由该企业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3、各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展的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等相关活动,由各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清理规范。
4、除省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外,其他省直有关部门或中央驻赣单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开展的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等相关活动,由该省直部门或中央驻赣单位负责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