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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赣劳社医[2008]21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52号),为确保地震灾区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现就做好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坚决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号召,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把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的任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抗震救灾中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建立因灾、救灾受伤人员信息登记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抗震救灾期间,要建立在四川等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灾、支援灾区重建、因公(工)出差及务工人员等因灾、救灾受伤人员(以下称因灾受伤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我省受伤人员的有关情况,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同时,要制定因灾受伤人员管理服务方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督促检查,使我省因灾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确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得到及时支付。
  三、切实保障因灾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因灾受伤人员在灾区接受了免费医疗的,其医药费支付按灾区有关规定办理。因灾受伤人员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被确定为工伤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非工伤人员,参加了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无用人单位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帮助他们获得当地的医疗救助。参加了工伤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因灾受伤人员,因急救、抢救在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医疗服务的费用可在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在非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视同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减轻因灾受伤困难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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