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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省人防办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部分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一日

山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省物价局 省人防办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加强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据《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规定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建筑面积和缴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防办制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主体、依据、范围、对象等,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应足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和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其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取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管理费用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奖励、应急处置等所需费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者统筹调剂使用。年度结余应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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