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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制订方案,严格实施。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分清化债责任,明确化债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订化债计划和年度化债目标。试点实施方案获得批准后,要尽快启动化债试点。按年度目标及时足额筹措落实偿债资金,确保化债工作顺利完成。
  (三)突出重点,分类处理。各地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化债范围。
  省直属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认真负责,规范管理。各地要将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对于能够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款项一律实行直接支付。要认真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
  五、保障措施
  (一)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留缺口,严禁举债建设。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各市、县要在做好清理核实“普九”债务工作的基础上,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统一编号,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各市、县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正确处理教育发展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省级财政将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人数、学校数量、办学成本、地方财政状况等客观因素,综合考虑对地方化解“普九”债务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与债务额挂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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