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解债务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中央和省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各地化解“普九”债务给予补助。为缓解县级资金调度困难,省财政采取提前借支的办法,各地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锁定债务的,借支款转为补助款,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完成相应债务的,省财政相应扣回借支款。
三、“普九”债务的界定及偿债资金来源
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不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普九”债务数额按债务发生时其初中学生人数比重以及初中学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省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补助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可靠,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四、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省、市人民政府对各县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认定。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交给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锁定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