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晋政办发[2008]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起分步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目标
  根据我省农村推行义务教育的实际,考虑各地财力状况,确定清徐县、天镇县、盂县、沁源县、阳城县、应县、繁峙县、太谷县、方山县、侯马市和芮城县等11个县(市)作为我省先期以县为单位开展清理核实和锁定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县。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适时在全省开展清理核实和锁定“普九”债务工作,同时在部分试点县开展化解债务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化解债务试点县要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尽快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山西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制订化解债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领导组批准。其他非试点县的实施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报省领导组备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省“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在此期间,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普九”债务化解的市、县,可着手探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