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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要准确核定,且计算出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削减量,及与2005年总量申报结果相比较的削减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企业。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有关国家产业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省经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减排工作的落实。省建设厅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督促落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落实污染减排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省统计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相关数据。电力等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目标完成。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订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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