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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省、市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需与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国控污染源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境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全省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及相关质量控制考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承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各级监测站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全省境内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要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机构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是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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