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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场处罚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通告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场处罚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怀化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市民文明卫生行为,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况,根据《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08年6月15日起,对在怀化城区主次干道、市场、汽车站等公共场所违反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规定下列行为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实施当场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10元罚款;乱横马路、爬越交通护栏的处10元罚款。

  二、损害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50元、单位处500元罚款。

  三、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处20元罚款。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对个人处50元罚款;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1000元罚款。

  五、对在城区主次干道及两侧人行道占道经营的流动摊点处20元罚款;出店占道经营的处50元罚款。乱堆乱放拖把、扫帚、垃圾桶、潲水桶处10元罚款;乱堆乱放木材、沙石、旧货、杂物、旧轮胎、门窗、砖瓦、建筑垃圾的,处50元罚款。

  六、违法搭建雨阳伞、遮阳棚、摊棚及其他临时设施的,除责令其拆除外,并处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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