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08]1086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执行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项合同估算价
| 收费标准(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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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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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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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
|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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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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