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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考核目标,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卫生、环保、商务、文化、公安、财政、交通、人事、工商、农办、教育、民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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