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