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二)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及车船候车室、候机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六)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者,应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