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
(教委语〔2008〕9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语委,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市教委、市语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语﹝2004﹞19号)的要求,2005-2007年,本市已完成了第一批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入开展,自2008年起,市教委、市语委将开展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
二、创建标准
创建活动基本按照《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语﹝2005﹞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实施。
在第二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过程中,要将以下活动纳入其中。第一,上海市百万学生“迎世博,学双语”活动。通过双学活动的开展,增强学生了解世博、参与世博、服务世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少儿口语交际》拓展型课程的推进。通过拓展课程的平台,加强对学生口语能力的培养和训练,提高他们的口语交际能力。第三,主动服务社会。深入社区,开展社会服务,通过开展集中宣传、“啄木鸟在行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监测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语言文字应用水平,进而发挥学校在全社会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示范和榜样作用,为2010年世博会的召开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三、创建方法
被认定为第一批示范校、本次又提出申报的学校,要总结工作特色,创新工作形式与活动载体,充分发挥示范校的示范和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水平。区县语委在对其组织评定时,对《实施细则》不作评定要求,主要考查新纳入的三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对本次新申报的学校,要注重创建过程,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渗透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之中。区县语委对新申报学校的评定应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对《实施细则》和新纳入的三项活动进行评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