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加强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管。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畜禽标识及其疫病溯源系统,逐步实现饲养、生产、经营环节全程追溯。加强畜禽养殖场和小区养殖档案管理,实现从畜禽出生到屠宰的全程监管。严格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和畜产品污染物监控,规范饲料、兽药及添加剂使用,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和企业认证,大力发展绿色畜产品生产。
(十一)加强畜禽屠宰和畜产品市场监管。实行屠宰加工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官方兽医检疫制度,严格执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严厉打击非法屠宰场和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落实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保证上市产品的质量。加强液态奶和其他畜产品的市场监管,完善液态奶标识制度,全面加强畜产品流通监管。
五、进一步完善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对畜牧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建立对畜牧业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建立工业反哺畜牧业的长效机制,省设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畜牧专项补贴,对规模化养殖小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畜禽圈舍建设、良种繁育、优质饲草料生产给予资金补贴,进一步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和企业投资为主体,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为补充的畜牧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增加对畜牧业的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对畜牧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逐步建立畜牧业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机制。
(十三)加大对畜牧业的税收和用地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税收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清理畜禽养殖和屠宰加工环节等不合理税费,继续实行对饲料产品的优惠税收政策,减轻养殖农户负担,降低生产成本。“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十四)加大对畜牧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约束机制,引导和支持畜牧业贷款。建立畜牧业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对能繁母猪、奶牛等畜牧业保险,鼓励养殖户(场)投保,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