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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

  2、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3、具有怀化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

  5、符合国家、省、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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