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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怀化市城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162号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化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怀化市城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发改、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同时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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