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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 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
  (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 检验、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检验或鉴定报告,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要求进行技术评估、评审,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法律规定及标准、规范不明确或者有关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

第三章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追究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发生的行政行为过错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追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发生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发生行政行为过错的单位负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理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一)故意或者过失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在执法活动中直接做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谎报案情,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错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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