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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法监字〔2007〕59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卫生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孙国安,联系电话:0311-85989737。

  附件: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北省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第四条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法制监督/卫生政策法规处(科)负责本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卫生监督机构稽查科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卫生监督执法行为的稽查和执法过错的调查工作。

第二章 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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