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8〕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要根据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后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
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国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粤发〔2005〕15号)精神,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广东省的实际,现就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所办中小学校
(一)省属国有企业(指集团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统称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按属地原则移交学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商定。
(二)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的中小学,以经审计核实的2007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已设定抵押的校产由原企业负责办理解押手续。
(三)在职人员移交以2007年12月31日的在册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所在地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教辅及工勤人员按所在地同类学校的编制比例划转。2007年12月31日以后新增人员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人员由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
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2〕246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在职教师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