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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减轻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承包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所得税两种,政府性基金(育林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两种,行政事业收费(林权勘测费、绿化费、森林植物检疫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证书工本费)7种,以及合同约定的合法费用外,归经营者所有,取消其他一切收费,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征占用农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安排被征占用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林地补偿费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林地发包、承包双方协议执行。

  (三)放活经营。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实行产销见面。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前提下,不断改进采伐管理办法,简化林木采伐审批程序,实行木材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的经营者,可凭经营方案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经营者凭林权证依法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不需所在村组或其他组织签署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审批。各地不得以强化管理的名义,将林木采伐审批权限上收地方政府。对生态公益林,为提高林分质量可进行必要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开发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

  (四)规范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鼓励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山林流转,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民主决定。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林权发生流转的要及时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要明确林权登记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积极培育林业要素市场,制订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加强流转管理。

  (五)配套改革。加快林业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办企业要全部脱钩。县(市)林业行政、公益性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撤销森工站,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按规定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缴清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拖欠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省、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要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上述所需经费按原经费供给渠道解决。乡镇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设置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以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规定统筹考虑。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担保等林业投融资运营机制的探索,加大对林业生产的扶持力度。建立林权纠纷的调处仲裁机制,完善相应的仲裁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效能。强化森林资源管理,建立森林资源综合监测和防灾减灾预警应急指挥保障体系。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的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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