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这次改革的范围是所有权属于集体的集体林部分,对权属有争议且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经村民会议过半数以上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1.自留山。稳定不变,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未换发林权证的要依法换发,已换发林权证的要保持不变。
2.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30年-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承包人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和四至界线不清的,要在这次改革中界定清楚,换发林权证;已换发林权证的,保持不变。
3.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落实到农户。可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分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可通过公开招标、租赁、转让、拍卖等方式依法流转,流转前要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经政府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和已划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集体山林,以及农民比较满意的集体林场、联办林场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营主体维持不变。
5.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已规范流转的集体山林,要保持稳定;不够规范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妥善处理。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进行林权勘界、登记,核发林权证。
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经营方式和依法流转的集体山林所得收益70%以上均分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部分留作集体公共开支。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收益,其使用按照《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有关规定执行。因涉林收入返利于民后年纯收入3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委会,其“两委”干部补贴列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广东省贫困村“两委”干部补贴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07〕124号)规定的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