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08〕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局制订的《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广东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省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促进现代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韶关市始兴县、惠州市博罗县、肇庆市四会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改革。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推进改革。
(二)权益平等。集体林地、林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应通过均股、均利的形式,使每个成员平等享有集体山林的权益。
(三)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公平竞争,公开操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四)尊重历史、维护稳定。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历史遗留的问题和林权纠纷要依法妥善处理。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农村村集体可根据当地的森林资源状况及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改革方式,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模式,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