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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八)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草原权属确定工作负领导责任,积极协调畜牧(动监)、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和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解决草原权属确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草原权属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职能、责任和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草原权属确定工作顺利开展。草原权属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草原权属确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草原权属确定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
  (九)范围。草原权属确定工作范围包括全省所有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十)主要内容。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草原坐落方位和边邻四至,确定草原权属和承包经营制,核发《草原使用权证》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五、实施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步骤
  (十一)开展调查。县级草原权属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草原调查工作。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坐落方位、边邻四至及生产状况。在开展草原调查时,要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相衔接,合理进行地类边界接边和确认工作。
  (十二)提出方案。县级草原权属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草原权属确定工作方案,草原权属确定工作方案要报上一级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备案。
  (十三)调研论证。县级政府组织同级草原权属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开展抽查调研的基础上对草原权属确定工作方案进行评估论证。通过评估论证的方案方可具体实施。
  (十四)审核登记。依法确定为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草原除外),报上级政府备案。在进行草原权属登记时,要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经当地乡、村、组和比邻单位认定后逐级审核,填写《草原权属登记表》,并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十五)核发证书。依据《草原权属登记表》,由县级政府对国家所有草原核发《草原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草原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政府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十六)建立档案。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草原权属管理档案,留存《草原权属登记表》、《草原权属台账》和《草原确权备案表》,并建立电子档案。在每年12月中旬将《草原确权备案表》报省、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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