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共中央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6号)、国土资源部《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省政府令第69号)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草原权属确定的法律依据,组织开展草原权属确定工作。
(五)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农业部《关于严禁开垦和非法占用草原的紧急通知》(农牧发〔2004〕30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等文件,是草原权属确定工作中的重要参照依据。
(六)资源依据。1979年至1986年开展的草地资源调查和县级农业区划草地资源详查的数据和图表,详细记载了该阶段我省草原植被类型和区域分布等,各地要以该调查数据和图表为资源依据,并参考各级政府土地资源台账等制定草原权属确定规划。
三、草原权属确定行政机关和政府职责
(七)草原权属确定机关。草原权属确定工作是政府依法对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确认,明确草原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草原法》、《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草原权属确定的权力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我省实际,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由省政府确定;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市政府确定;其他情形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一律由县级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