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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二十二)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二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约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十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批而未供、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五)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前,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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