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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抵贷的土地,要区分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政府收购、统一出让的方式重新安排使用,出让收益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经法院同意,统一由政府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可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按实际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十五)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盐田,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工矿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大力发展城市立体交通。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同时要防止大拆大建。开发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对城区内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腾出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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