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实行供地目录制度。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九)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十一)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四、积极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