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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对开发区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区域平衡、奖励挂钩的管理方式,建立用地计划执行评估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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