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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立足省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地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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