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浙江名牌农产品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对通过认定的浙江名牌农产品,由厅授予“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在有效期内,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十六条 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制度。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由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浙江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七条 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浙江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未获得或被撤销“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十九条 从事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