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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浙江省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条 申请“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质量检验合格;

  (七)食用农产品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

  (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省内,或使用省外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条件的。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评选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名牌农产品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材料报送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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