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8〕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八年六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动建立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行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
总体目标:通过实行单位消防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增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促进政府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制落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效率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消防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逐步建立“重点突出、监管有序”的消防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夯实防控火灾的社会基础。
二、分类分级的方法
(一)单位分类
根据《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DB37/T392-2004)和《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评价办法》(鲁消协〔2005〕8号)的要求,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单位分为A、B、C、D四类,分别对应“好”、“一般”、“差”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