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情况
|
结构类型
|
| 房屋高度(mm)
|
|
房屋层数
|
|
2. 上部主体结构
|
房 屋
总高度
| 是否符合表2.3.2相关规定。
| □是 □否 □不详
|
结构形式
|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
| □是 □否 □不详
|
结构体型
的规则性
| 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宜错层。
| □是 □否 □不详
|
轴线位置
|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梁与柱或柱与抗震墙的中线宜重合,框架梁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不宜大于柱宽的1/4。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布置
| 钢筋砼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宜符合表2.3.6规定。
| □是 □否 □不详
|
框架-抗震墙
结 构
| 抗震墙的设置符合2.3.7规定相关要求。
| □是 □否 □不详
|
框架结构
| 砌体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且应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结构
| 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2.3.9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框 架 梁
截面尺寸
| 梁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柱宽的1/2;梁截面的高宽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
| □是 □否 □不详
|
框 架 柱
截面尺寸
| 柱截面的宽度不宜小于300mm;
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结构
| 一、二级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 □是 □否 □不详
|
抗震墙结构
| 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 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5。
| □是 □否 □不详
|
非结构构件
|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2.3.8规定要求。
| □是 □否 □不详
|
外观质量
| 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 □是 □否 □不详
|
主体结构混凝土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和歪扭。
|
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
实 际
材料强度
| 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 □是 □否 □不详
|
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
结构变更
情 况
|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
(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遭受灾害
情 况
|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
(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 □是 □否 □不详
|
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4. 结 论
□ 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
□ 较好: 该建筑基本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
□ 一般: 该建筑多项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要求,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 差: 该建筑无抗震加固价值,建议拆除。
备注:在符合的选项□内打“√”
|
专 家
签 名
|
| 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