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柱净高与截面高度(圆柱直径)之比不宜小于4。
2.3.12 抗震墙结构中,一、二级抗震墙各墙肢应设置翼墙、端柱或暗柱等边缘构件,暗柱的截面范围为1.5~2倍的抗震墙厚度,翼墙的截面范围为暗柱及其两侧各不超过2倍翼墙厚度。
2.3.13 抗震墙结构中,两端有翼墙或端柱的抗震墙墙板厚度,一级不应小于160 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二、三级不应小于14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5。
2.3.14 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1)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2)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2.3.15 检查建筑物的外观和内在质量,重点检查主体结构构件施工质量及损伤和变形情况。
1 ) 外观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构件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连接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2)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3)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2) 主体结构构件实体材料强度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节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一级框架不宜低于C30,其余不宜低于C20;
(2)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2.5;
(3)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中型砌块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不宜低于MU5,砌块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
2.3.16 检查建筑物使用期内的结构变更和曾遭受灾害情况。
1) 结构变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变更应由专业设计与施工;
(2)变更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1、2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2 ) 结构曾遭受灾害(火灾、洪灾等)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专业单位进行受损鉴定,且经过专业设计与施工;
(2)处理后的结构应符合上述1、2相关条款的要求,或已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2.4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2.4.1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应重点检查表2.4.1所列部位。
表2.4.1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
检 查 内 容
| 烈度
|
6
| 7
| 8
| 9
|
检查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 √
| √
| √
| √
|
检查圈梁和其他连接构造
|
| √
| √
| √
|
检查框架的配筋
|
|
| √
| √
|
2.4.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2.4.2的规定。
表2.4.2 总高度(m)和层数的限值
房 屋 类 型
| 墙 体
厚 度
(mm)
| 烈 度
|
6
| 7
| 8
| 9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底层框架砖房
| ≥240
| 19
| 六
| 19
| 六
| 16
| 五
| 11
| 三
|
180
| 13
| 四
| 13
| 四
| 10
| 三
| 7
| 二
|
底层内框架砖房
| ≥240
| 13
| 四
| 13
| 四
| 10
| 三
|
|
180
| 7
| 二
| 7
| 二
| 7
| 二
|
|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 ≥240
| 16
| 五
| 16
| 五
| 14
| 四
| 7
| 二
|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 ≥240
| 14
| 四
| 14
| 四
| 11
| 三
| 不宜采用
|
注:墙厚为220mm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宜比本表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
2.4.3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4.3的规定;
表2.4.3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
房屋类型
| 烈 度
|
6
| 7
| 8
| 9
|
底层框架砖房
| 上部各层
| 同本技术导则2.2相关规定
|
底层
| 25
| 21
| 18
| 15
|
底层内框架砖房
| 18
| 18
| 15
| 11
|
多排柱内框架砖房
| 30
| 30
| 30
| 20
|
单排柱内框架砖房
| 同本技术导则2.2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