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①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500mm;
②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2.2.5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
(2)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3)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三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2.2.6 多层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①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②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③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2.2.6的规定:
表2.2.6-1 楼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 混凝土预制板
| 预制进深架
| 木屋架木大梁
| 对接檩条
| 木龙骨、木檩条
|
位置
| 墙上
| 梁上
| 墙上
| 墙上
| 屋架上
| 墙上
|
支承长度
| 100
| 80
| 180且有梁垫
| 240
| 60
| 120
|
(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②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2.2.6-1的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圈梁位置与楼、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内墙隔开间宜有圈梁;
③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2.2.6-1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圈梁截面高度,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150mm;
④砖拱楼、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屋盖的推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
⑤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2.2.6-1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表2.2.6-2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位置和
配筋量
| 7度
| 8度
| 9度
|
屋盖
| 外墙
|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 均应有
| 均应有
|
内墙
|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
的水平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
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2m
|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8m
|
楼盖
| 外墙
|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层时,应隔层有
|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4m时,每层均应有
|
内墙
|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层时,应隔层有。
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6m
|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12m
|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8m
|
配筋量
| 4φ8
| 4φ10
| 4φ12
|
(1)多层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①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2.2.6-3的要求:
表2.2.6-3 多层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 设置的部位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四、五
| 三、四
| 二、三
|
| 外墙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 7 、8 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
|
六~八
| 五、六
| 四
| 二
|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 度时,楼及电梯间的四角
|
| 七
| 五、六
| 三、四
|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的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
②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2.2.6-3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③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a)或b)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2)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对于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①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大于5m大梁的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
②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度,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③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