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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苏教发〔2008〕45号 2008年7月8日)


各市教育局、建设局:

  根据教育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发〔2008〕19号)和省领导指示精神,为提高各级各类学校校舍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群众的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进行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排查工作。省成立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何权副省长任组长,教育厅、建设厅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担任,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排查工作,及时将进度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摸清辖区内学校校舍底数不得遗漏,提供各学校校舍逐幢排查清单,并根据专家组排查结论和建议,提出整治方案。产权单位对排查出有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房屋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手册》,统一排查标准,供各地培训和使用。

  二、排查范围

  此次排查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以及辖区内的高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阅览楼(室)、教师办公楼、教师和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浴室等。

  重点是2001年前建设的砖混结构的学校校舍。

  三、排查专家的组织

  由各省辖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本地区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房屋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专家队。专家可从本地区抗震办、质监站、施工图审查中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筑设计院等单位中选用,所选专家应具备结构工程高级职称或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四、工作安排

  排查活动时间为2个半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6月25日~7月10日,各省辖市成立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排查专家队伍,于7月8日前将领导小组和专家队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购置和整理有关设备仪器,收集整理所属辖区学校房屋建筑相关资料和单位联系人信息;省建设厅制订《房屋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标准手册》,由各地组织专家队伍培训;各学校和医院于7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摸底排查工作,并填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表》,将各幢房屋建筑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和竣工验收文件及各学校校舍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准备齐全。

  第二阶段:各市自查阶段。

  7月10日~8月25日,各省辖市采取专家队分组责任包干的办法,完成辖区内所有学校校舍的逐幢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出具排查意见,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抽查阶段。

  8月25日~9月5日, “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省排查专家队,对各市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专家队组成和具体抽查工作由省教育厅和建设厅共同组织。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

  9月6日~9月10日,各省辖市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本地区(含所属各地)排查情况,编写本地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告,于8月2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于9月10日前完成全省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报告,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分别上报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

  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责任重,范围广,数量大,时间紧,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工作,制定本地区排查工作的方案,并报省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省教育厅韩叶祥,联系电话(兼传真):83335776;省建设厅张蔚,联系电话(兼传真):83326500 。

  附件:
江苏省学校校舍、医院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

  一、适用范围
  1.江苏省范围内学校校舍、医院建筑的抗震安全隐患排查。
  2.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区的建筑;9度建筑宜进行抗震鉴定。
  二、工作方法及依据标准
  1.工作方法
  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使用维护状况、建筑结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能力等因素,对建筑物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需进一步深入鉴定的建筑提出抗震鉴定的要求。
  2.依据标准
  (1)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定。当乡镇的设防烈度与所在区县的设防烈度不同时,乡镇的设防烈度就高。
  (2)抗震设防分类:学校校舍按乙类建筑,医院建筑按现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
  (3)排查项目内容的评定:2001年及以前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相关条款执行。2002年及以后建造的建筑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条款执行。
  (4)排查方法和项目内容: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三、抗震安全隐患排查分级程序
  1、当所排查建筑无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和工程验收文件等技术性文件时,应进行必要的测绘,也可直接判定需进行抗震鉴定。
  2、当2001年及以前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或2002年及以后建造建筑的结构类型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相关要求,或结构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则直接判定该建筑物须进行抗震加固或采取其它措施。
  3、现场检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直接判定建筑物须进行抗震鉴定或采取其它措施:
  (1)、建筑物结构实体与设计图纸多项明显不符合时;
  (2)、建筑物主体结构曾遭受灾害且结构受损较严重或已明显老化时;
  (3)、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时;
  (4)、使用过程中有较重大的擅自拆改建等情况,且分析表明对抗震不利时;
  (5)、建筑物整体性连接构造和抗震构造措施存在多项不符合要求时;
  (6)、其他对抗震不利的情况。
  4、9度设防区的建筑物,建议进行抗震鉴定。
  四、排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应调查的项目内容
  1、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2、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包括产权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建筑物档案资料: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竣工资料(竣工图、施工资料)、工程验收文件,若曾改造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4、建筑物的使用状况:了解使用期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
  (二)现场检查项目内容及要求
  1、场地、地基与基础
  1.1 场 地
  (1) 6、7度区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表1.1 场地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地 段 类 别

地质、地形、地貌

有利地段

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

不利地段

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等

危险地段

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2) 8、9度区,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的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2 地基和基础
  (1)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排查:
  ① 丁类建筑;
  ② 6度区各类建筑;
  ③ 7度区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④ 8、9度区,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2) 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3) 地基基础的排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i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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